(六) 行 政 征 收 类
单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承办处室 | 备注 |
| 6-1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行政征收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互联网 | 社会 | 长期 |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第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17号)收费标准: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0.8%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2%收取 | 企业注册处 | |
| 6-2 | 市场管理费 | 行政征收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公布)第三十条第一款 | 互联网 | 社会 | 长期 |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17号) 收费标准:工业品、大畜牧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6%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