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9项行政监管事项

序号

行政监管事项

实施依据

行政管理相对人

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

1

撤销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610日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

被撤销的企业

撤销登记企业的相关信息

不超过法定时限

监督处、外资处、注册处、监察室

2

公司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 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0512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改)第59 条、60条、61 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1213 日国家工商总局第61 号令发布,2006224日国家工商总局第23 号令修订)第2条、3条、4

本年度前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年检报告书;2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部分行业、企业提交审计报告;7、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个工作日(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

企业监督管理处

3

非公司企业法人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9861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12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12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6号第2次修订)第55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1213日国家工商总局第61 号令发布,2006224日国家工商总局第23号令修订)第2条、3条、4

本年度前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1、年检报告书;2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部分行业、企业提交审计报告;7、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个工作日(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

企业监督管理处

 

序号

行政监管事项

实施依据

行政管理相对人

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

4

非法人分支机构及经营单位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 日国务院令第156 号公布,200512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改)第59条、60条、61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1213 日国家工商总局第61 号令发布,2006224 日国家工商总局第23号令修订)第2条、3条、4

本年度前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1、年度报告书;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隶属企业法人上年度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各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个工作日(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

企业监督管理处

5

合伙企业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11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59日国务院令第497 号修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 1213日国家工商总局第61 号令发布,2006224日国家工商总局第23号令修订)第2条、3条、4

本年度前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

1、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个工作日(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

企业监督管理处

6

个人独资企业年检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1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4号公布)第29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1213日国家工商总局第61号令发布,2006224日国家工商总局第23号令修订)第2条、3条、4

本年度前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1、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个工作日(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

企业监督管理处

 

 

序号

行政监管事项

实施依据

行政管理相对人

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

7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12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1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3号)

本年度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

一、企业法人。1、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5、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8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12348所列材料。二、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提交材料目录除与法人企业提交前四项相同外还应提交:1、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个工作日(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序号

行政监管事项

实施依据

行政管理相对人

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

8

对消费者申诉举报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3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199812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一、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管理范围。二、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一、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编;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根据;4、申诉的日期。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

60个工作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9

依法公布流通领域商品监测信息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办法》(工商消字[2004]213号)第二十三条

被监测商品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等

被监测商品的相关信息

适时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市场(合同)规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