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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业监督管理
     
    工作职责  
 (一)河北省维修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河北省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各市、县管理机构是民用品维修单位及生产、经销单位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1、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6)第164号文件批复:河北省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行业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对全省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维修市场秩序;参与制定全省维修服务网点的规划布局;制定维修行业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进行技术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
  2、《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品维修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民用品维修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民用品维修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市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维修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营业性民用品维修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以及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的售后维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查处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理民用品维修争议的申诉事项。
  (二)维修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务
  根据省政府《暂行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赋予的职责任务,我省各级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为:
  1、贯彻执行《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对维修单位经营资格进行备案登记,核发《民用品维修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证书》
  3、对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售后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备案登记,核发《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售后维修服务备案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维修经营资格、维修经营行为及维修质量。
  5、查处维修单位以及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售后维修服务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维修市场秩序。
  6、对维修单位及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售后维修服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7、处理维修以及售后维修服务活动中的争议事宜。
  8、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维修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
  9、对维修单位进行等级评定。
  10、按规定收取、上解规费。
  (三)维修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范围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的民用电器、交通工具、机械设备、通信器材、照相摄像器材、运动健身器材等维修单位以及民用品生产、经销售后维修服务单位均为监督管理范围。
  上述六大类包括:
  1、民用电器
  (1)制冷设备
  (2)空气调节器
  (3)电风扇
  (4)厨房电器具
  (5)清洁卫生器具
  (6)熨烫器具
  (7)整容器具
  (8)取暖器具
  (9)电器专用配件
  (10)视频产品及设备
  (11)音像产品及设备
  (12)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电脑、学习机
  (13)计时器
  (14)缝纫机类
(15)燃气及太阳能器具
(16)照明电器
  (17)制冷电器
  (18)电动工具类
  (19)仪器仪表
  (20)小型电动治疗仪器
  2、交通工具
  (1)机动运输车辆
  (2)非机动运输工具
  (3)小型水上运输工具
  (4)摩托车及其它交通工具
(5)交通工具的专项修理加工
  3、机械设备
  (1)农业机械
  (2)工(矿)业机械
  (3)医疗机(器)械
  (4)炊事、食品机械
  (5)电梯
  (6)压力容器、锅炉
  (7)起重设备
  4、通信器材
  (1)传呼机、电话机、对讲机、移动电话等
  (2)通信专用设备、器材等
  5、照相摄像器材
  (1)照相机及配套设备、器材
  (2)电影机及配套设备、器材
(3)摄像机及配套设备、器材
(4)洗印、剪缉设备、器材
  6、运动健身器材
  (1)体育运动器械
  (2)健身运动器械、器具
  7、与人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维修业
  (1)小型民用品维修(钟表、眼睛、鞋、日用金属用品、保险柜、防盗门等)
  (2)家具加工维修
  (3)装饰装潢,铝塑、铜型材等加工、安装、维修
上述所列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维修单位的维修活动;二是生产、经销单位的售后维修服务活动。
  (四)各级维修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范围的划分
  1、河北省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贯彻国家、省政府及省局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安排部署全省维修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外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及备案登记等工作;负责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维修单位以及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的售后维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备案登记工作。
  2、市级维修业监督管理机构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维修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直接管理的维修单位以及生产、经销单位售后维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备案登记工作;协助省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做好省外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在其管辖地的管理工作。
  3、县级维修业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内维修单位以及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售后维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备案登记工作,协助省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做好省外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售后维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各级维修业监督管理机构侧重对维修大市场,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业维修企业的的开业条件,技术标准等进行管理、技术监督部门侧重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